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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流通处     发稿编辑:高畅宏    发布时间:2016-08-18 16:37:00   【字体: | |
辽财流〔2016〕476号

各市财政局、农委(农经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同意,并于81日报请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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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

辽宁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决定在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我国自2007年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对于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随着国内、国际市场发生变化,玉米临储制度暴露出库存积压、加工企业亏损严重、财政在流通环节支出负担不断增加等突出问题,而且不利于引导调整种植结构、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玉米等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

    加快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是推动实施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实现“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有效支撑,有利于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是改革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进财政补贴方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运用财政补贴手段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维护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更好地推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是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农产品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有效促进玉米加工业、畜牧业发展,提升农牧业产业链和价值链,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对我省玉米生产者给予补贴,促进玉米实现供求基本平衡并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保障优势区种粮收益。

    2.差异补贴、调整结构。考虑粮食产能因素分配资金,将补贴资金向高产地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促进非优势区种植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价格补贴的调节引导作用,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省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核定各市补贴额度,确定补贴范围、对象、依据、流程和资金管理原则;市、县相关部门要完善补贴制度,落实补贴政策,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4.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拨付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过程透明。要充分利用已有粮食直补工作基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三、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调剂种植结构调整资金。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补贴资金总量,省级财政调剂5%作为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资金,用于支持玉米种植结构调整;市级财政根据省核定下达补贴资金额度调剂5%作为市级种植结构调整资金,用于配套支持玉米种植结构调整。县级财政不再调剂种植结构调整资金。种植结构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核定补贴额度。

    1.省对市补贴额度的核定。省财政根据省对市补贴资金总量,按照基期统计年鉴公布分市的玉米播种面积60%和前三年玉米平均产量40%的权重测算确定各市的补贴额度。测算基期为2014年(即面积为2014年数据,产量为20122014年平均数据),且20162018年三年保持不变。

    2.市对县(含涉农区,下同)补贴额度的核定。建议各市根据市对县补贴资金总量,参照省对市办法核定所属县(区)补贴额度。也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对所属县(区)补贴额度核定方法。补贴额度的核定要避免出现所辖县(区)补贴水平畸高畸低现象。

    (三)明确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1.补贴范围。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的范围为全省所有种植玉米的市、县。

    2.补贴对象。享受补贴的对象为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玉米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对于土地流转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生产者,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补贴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用,真正让玉米生产者受益。

    3.补贴依据。向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的依据是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种植面积。不包括在国家及省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玉米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玉米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以县为单位,根据市对县核定下达的当年补贴资金额度,依据县农业部门提供的全县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并向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的确定不受上级财政核定补贴资金额度水平影响,县与县之间允许存在差异。

    (四)核实补贴面积。

    每年玉米播种结束后,各级农业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好玉米生产者分户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认工作。

    1.自主申报登记。生产者当年玉米播种结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

    2.统计汇总核查。由乡镇(或农场,下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各村委会对全村玉米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玉米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逐户进行核查确认。

    3.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玉米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乡镇农业主管部门经手人签字、加盖公章和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4.汇总备份上报。以乡镇为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分户情况)汇总,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后上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表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5.核查确认移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乡镇上报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后,以正式公函形式将玉米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送县财政部门,以便测算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确保于每年6月30日(2016年于930日)前将上述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按规定程序移送县财政部门。

    6.动态信息管理。各乡镇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玉米生产者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完善补贴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基本信息实施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五)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

    1.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除县级财政拨付并对玉米生产者发放补贴资金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通过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补贴资金要与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2.及时划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资金,确保按期发放补贴。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根据统计年鉴公布的基期分市玉米播种面积及产量,立即测算核定各市补贴资金额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各市财政收到省下达补贴资金后,按照本地具体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各县财政务于收到市下达补贴资金并收到县农业主管部门移送补贴基本信息后(以后到者为限)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3.规范资金发放。各县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玉米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一卡通”账号等基本信息,统一测算全县补贴标准,并分解测算玉米生产者分户补贴金额,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玉米生产者存折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代扣、挪用、挤占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务于每年的9月30日(2016年于1031日)前完成。

    ⒋发放补贴公告。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县财政部门要将全县补贴资金发放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时间等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

    ⒌建立补贴发放备案制度。玉米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市、县财政局会同农业部门将本地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上一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并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县级明细表细化到乡镇,市级明细表细化到县)。市级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备案时限为地区全部完成补贴发放后30日内。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将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保障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制定玉米补贴面积调查统计操作办法,指导做好玉米补贴面积统计核查工作。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对落实本地区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负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操作流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玉米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要实行村级公示、公告制度。要加强和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充分利用粮食直补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建立和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切实加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发布、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使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广泛宣传,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政策要点,充分赢取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